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房产中介业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给业主提供更好的生活服务,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园区内开展中介服务活动达成以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事项
1.1服务地址: 园区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园区”)
1.2乙方提供业务类型:
£√二手房租赁、
£√二手房买卖、
£√房地产抵押贷款、
£√房地产按揭贷款等。
£其他
1.3甲方提供服务类型:甲方为乙方在本园区内提供以下服务事项:
£√进场引导登记;
□√出入通行证;
□√房源、客源推荐;
□√广告宣传服务(具体宣传位置及方式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其他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若未结算完毕的,则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结算。
第三条 服务费用
3.1.本次合作采取保底费用 + 销售提成的方式计算服务费,即乙方应按照以下第3.1.1及3.1.2条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3.1.1 保底费用: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作期内的保底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元),具体支付时间为:
付款阶段 | 含税服务费费(元) | 支付时间 |
服务费 | 合同签订当天 |
3.1.2销售提成:乙方应按以下计算方式向甲方支付销售提成:
乙方服务类型 | 计算销售提成的销售额(元) | 甲方销售提点 |
房屋租赁 | 超过 元的收入 | |
房屋买卖 | 超过 元的收入 |
3.2保底费用为乙方必须支付的服务费,与乙方的销售额无关,乙方应按时支付。
甲方按照中介业务(租赁、买卖)总月度保底销售目标( 元)对应的保底服务费与乙方结算,如乙方当月总业绩超过对应的总月度保底销售目标,则根据租赁、买卖约定的销售提点分别进行核算;如当月总业绩未达到总月度保底销售目标,则按每月保底服务费标准进行结算;乙方应于每月3号前将上一个月的销售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账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据等)交于甲方核对,甲乙双方核对销售数据无误后,需双方代表签名确认并留底,如按照上述计提方式得出的服务费超过每月保底额的,则乙方须在5号前向甲方支付销售提成。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开具等额有效服务费发票给乙方。
3.3保证金:为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同意在签约当天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共 仟元整(¥ 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如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行为或其他影响甲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给付责任情形的,经乙方申请,甲方在一月内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3.4甲方收款账号如有变更,须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收款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开户行:【 】
帐 号 :【 】
3.5所有合同款、保证金均存入甲方指定公户或由客服中心收款员/出纳收取,缴款后均需索取相应发票或收据,缴款后未提供发票或收据或私下向甲方收款员/出纳以外的任何员工缴款的行为均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缴付人自负。
第四条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约定
4.1若乙方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则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为非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含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及自然人)则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需要提供以下信息,用于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4.2乙方、合同款付款方、发票主体单位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三者不一致时,须提供相应的委托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开增值税发票。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代表已经收款,增值税发票不单独作为证明存在合同关系或已履行服务义务的证据。
4.3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包含涉及应由甲方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但不包括乙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的不同种类的兼营服务,按税局核定的项目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4.4本合同因故终止或需退款的,乙方须配合甲方进行相关票务处理,例如交回相关的发票给甲方,或者配合甲方开具红字发票。若乙方存在遗失发票等情形导致无法配合甲方进行相关票据处理的,由此造成的税费损失由乙方承担。
4.5甲方开具发票后,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签领,签收后发票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导致乙方不能抵扣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园区的相关规定对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
5.2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乙方因其经营活动产生的亏损及一切经营风险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但甲方有权对乙方财务及交易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客户退货、退款的,甲方已收取有关费用不再退还。
5.3为乙方工作人员进入本园区工作提供通行等便利条件,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管理服务制度(需佩戴工作证,禁止在小区内游荡或派发传单等)。
5.4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房产出租/出售等业务过程中正常的宣传和管控服务工作,包括在小区出入口设立优质房源展示牌(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小区内闲置电梯广告位进行服务宣传等。但乙方在本园区内进行的所有宣传方式及宣传信息,应遵守园区的管理规约,且甲方有权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对不宜在本园区发布的信息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修改或删除。
5.5甲方须配合乙方收集房源/客源信息,接受业主钥匙委托,并对钥匙进行管理。
5.6若甲方发现乙方开展的业务有可能影响甲方声誉和客户安全的,或遇到客户重大投诉等情况的,甲方可将情况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反馈之日起10日内整改完毕,如整改后仍有业主投诉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保证金。
5.7本合同的签署并不意味着甲方成为乙方经营活动的代理商、代销商、直销商,不对乙方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承诺其签署本合同时已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已获得经营该业务的审批或许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2乙方负责与客户签订房屋租赁/买卖合同,收取费用,按合同的约定为客户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服务,并为客户提供售后跟进服务,因乙方违反销售合同产生的投诉及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
6.3如出现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任何投诉,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乙方开展业务过程中造成乙方工作人员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毁损,由乙方承担上述全部责任。
6.4乙方须向甲方开放其房源系统管理员权限并配合甲方的抽查及回访工作。不得从事与甲方服务同类的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拎包入住业务、装修业务、搬家业务、家政保洁业务、工程维修换锁业务、钥匙托管业务等,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6.5乙方应与其派驻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其发放工资薪金、福利等待遇,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如因乙方损害其员工利益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6.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利用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甲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名义或使用“__________”品牌进行宣传、推广等业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自觉适当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因此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
7.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费用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仍未交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3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
7.3.1乙方在对账时未能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累计出现3次的;
7.3.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7.3.3乙方将该合同转、分包给他人的;
7.3.4乙方利用双方合作进行违法活动的;
7.3.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致人(物)损害而影响甲方商誉和/或造成甲方损失的;
7.3.6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影响业主正常居住活动的,经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达3次的;
7.3.7出现业主投诉乙方的情况,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后仍有业主投诉的;
7.3.8乙方相关资质或许可被撤销、吊销、注销而不具备相关经营主体资格。
无论甲方是否解除本协议,乙方每出现上述第7.3.1-7.3.8项行为一次,(物业经营www.wuyeso.com)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补足。
7.3.9合同履行期限内,如上述项目的物业管理方发生变更,则甲方有权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费用据实结算。
第八条 其它约定
8.1 甲方不得对乙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索贿等任何不当的行为;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公司审计监察部举报上述行为。举报电话_______________,举报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8.2通讯方式
甲方指定的通讯地址为: 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的通讯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通讯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本合同各方;如未书面通知,则视为未变更。一方按上述地址向对方发送信件、通知等材料,相关材料寄出后第3天无论对方是否签收,视为已尽通知、送达义务。对方拒收或非对方本人签收,同样视为有效送达。
8.3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8.4本合同中所载甲、乙方的联系人均非各方的代理人,未经书面授权,联系人均无权代表各自的公司。
8.5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8.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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